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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的再思考 | 前沿

2017-05-22 阙梓冰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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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2136字,阅读时间约8分钟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公示公信原则,公示的目的使一般人能够从外观上确定何人享有何物权,公信原则是对第三人信赖公示的物权状态的利益保护。《物权法》对公示公信原则只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如何理解和适用公示公信原则值得思考,山东大学、烟台大学法学院郭明瑞教授在《关于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诸问题的思考》一文中,对公示公信原则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关于公示公信原则的具体内容与适用,即使在《物权法》实施多年后的今天也仍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诸如物权法的公示原则公示的对象是什么?公示方法有哪些?公示方式与物权变动的要件是何关系?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之间是何关系?其在适用上有何关联等问题实际上关涉物权制度的建构,实有明晰之必要。


何为公示原则指向的对象


        在学界,关于物权公示的对象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公示原则要求公示的是当事人变动物权的意思表示;第二种观点主张,公示原则要求公示的是物权变动的事实;第三种观点主张,公示原则所要求公示的是物权的状态及内容。


        事实上,物权公示的对象决定于公示的目的,物权法规定公示原则的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由于物权具有排他的效力,因而交易的相对人必须能知道并确信某物由何人享有何种物权,才可放心地与该人交易,以取得欲取得的权利。任何人也只有知道某物为何人享有物权,才能避免实施干涉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不法行为。因此,物权公示的目的是使他人知晓物权,物权公示的对象应当是物权的状态,即何人在何物上享有何物权物权公示的只能是物权变动的结果,而不是物权变动的过程或事实。至于某人是如何取得对某物的物权的,该物上的物权是如何发生变动的,这对于第三人来说并没有意义。


何为物权公示的方法


        《物权法(草案)》曾规定:“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该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法律规定不经登记即可取得物权的,依照其规定。”依此规定,对于动产,以占有为公示方式;对于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式。但《物权法》并未采纳草案的这一规定。《物权法》没有明文规定物权的公示方法,而仅是明文规定了物权的变动要件。对此值得赞同的一点,是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原则上应有所不同;值得讨论之处,是作为物权变动要件的交付和登记是否就是公示方法呢?


        事实上,占有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但动产物权也并非仅以占有为公示方法。例如对于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登记也是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而对于不动产,登记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各国法之通例,但同时不能依此否认占有或者其他方式也可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例如某房屋建成后并未登记,但甲占有该房屋,这种占有也可让其他人知道其对该房屋享有物权。因此只要是能够将当事人的物权变动的意志或者物权的状态让他人知道的方式,都可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当然,如同登记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一样,占有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也只能是一种例外。


公示方法与物权变动的关系


        学者在讨论物权的公示方法时,通常都是将其与物权变动的要件联系在一起。但事实上,物权的公示方法与物权变动的要件应当加以区分;交付和登记未必应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将交付和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似乎更为更为妥当。


        变动物权的法律行为,其实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行为,如果不涉及其他人的利益或者说对于他人的利益给予了足够的保护,法律就不应对其形式进行强制。当事人之间所变动的为何种物权,自何时起物权变动,都仅决定于当事人的意志,而不决定于他人的意志。因此,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物权由何时发生转移也就应由当事人决定,而不应由他人为其决定。


        当然,物权变动决定于当事人的意志,并非说只要有当事人的意思就发生物权的变动。当事人的意思也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才可发生物权的变动。故物权变动的要件不应与物权的公示方法混淆。占有和登记为物权的公示方法。交付不应为动产物权的变动要件,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也不应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占有和登记只应具有物权变动的对抗效力。


公示与公信原则之间的关系


        物权的公示原则是与公信原则联系在一起的。承认占有(交付)和登记都可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承认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登记仅具对抗效力而非生效要件、占有移转(交付)在动产物权变动中具有对抗效力而非生效要件,与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是相符合的。


        实际上物权变动生效主义与物权变动对抗主义,都是承认物权登记的公示、公信力的。不过在物权登记生效主义下,物权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物权登记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而在物权登记对抗主义下,物权登记为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未经登记的物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公信原则讲的就是登记是否对抗第三人的问题。


        当下正值中国民法典编纂之际,民法典物权编的制定意味着《物权法》修订也已提上日程,修订《物权法》正是完善物权法中各项制度包括公示公信原则的大好时机。此文就公示公信原则相关问题的探讨,应对修订《物权法》有所助益。 

 

参考文献:郭明瑞:《关于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诸问题的思考》,载《清华法学》201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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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翁双杭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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